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7.11.2014  20:34

桂边指发〔201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4年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保障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各项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下称《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是指按照《大会战实施方案》规定,在列入大会战实施范围的百色市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共8 个陆地边境县(市、区),以及百色市德保县、崇左市天等县距陆地边境线0-20 公里范围内共44 个乡(镇)540个建制村所属村屯(其中,以距陆地边境线0-3 公里范围的村屯为重点)开展的以边疆基础设施工程、推进边境开发和建立健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补贴补助机制为重点内容的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即指《大会战实施方案》规定的用于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行动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遵循“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 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和程序安排使用。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用于兴边富民行动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的专项资金;

  (三)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的专项资金;

  (四)市、县(市、区)按规定配套用于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的财政资金等。

  三、资金投向

  第六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大会战实施方案》确定的3大类20 项建设任务。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的道路、饮水、电力、电话、网络、广播电视、农田、教育、卫生、公共服务中心、危旧房改造以及口岸、商贸、边防设施共14 项建设任务;产业发展类的边境经济合作、优势资源开发、生态开发、农产品产业化示范等4 项建设任务;社会保障类的边民补贴、边境补助等2项建设任务。

  根据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确定的上述建设任务,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制订本部门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平衡后,由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计划协调组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统一下达建设计划,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四、资金分配管理

  第七条   项目县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八条   项目县拟订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分别经所属设区市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审核后先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制订本部门的当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投向计划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平衡;经征求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同意后,由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项目协调组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厅据此下达项目涉及的中央补助和自治区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县对自治区分配下达的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实行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到县。各项目县必须严格落实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在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核定的建设项目和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对计划内项目发生的不可预见超支资金,以及因违反自治区规定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扩大项目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实施部门和相关市、县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统一由当地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按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和下达的资金额度进行安排,不得随意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同一个部门内进行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由所在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先与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再提出项目调剂方案,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适当调剂使用,但不能跨部门调剂使用。使用自治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预〔2007〕116号)的规定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下达到项目县财政部门,由项目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当地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筹集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

  第十三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下达到县财政部门后,由项目县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在县大会战指挥部签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如数拨到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县必须确保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偿还债务等与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无关的支出。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也一律不得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资金中开支。

  第十五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自治区确定的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自治区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核实、审定、资金筹措和对项目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协调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所属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对用于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且国家或自治区已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后如有资金结余,由当地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结余使用计划申请,上报自治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定。

  五、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要建立健全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资金流失、浪费和被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县要建立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当季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报指挥部办公室资金协调组和相关区直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资金协调组和相关区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并对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项目县对兴边富民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资金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