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实查询结果 南宁市房产部门被判担责30%

01.12.2015  11:1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冯樱子)李某通过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查询得知,其购买的二手房没有“案底”,他才放心地支付了25万元预付款。孰料,查询结果有误,该房屋在他拿到查询结果前20天就被法院查封了。为此,李某将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起诉至青秀区法院。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房产档案服务部存在过错,需承担30%的责任,赔偿7.5万元。

  去年12月5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李某起诉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一案,这起纠纷的原委得从8年前说起。2007年8月9日,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尹某两套二手房,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书》。8月27日,李某支付120元档案查询费,向房产档案服务部查询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状况。查询显示:“所查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办理按揭抵押,该房无查封。”李某遂根据这一查询结果和合同约定,向尹某支付房屋预付款25万元。

  实际上,这一查询结果有误。李某购买的房屋在同年8月6日已被法院查封。此后,这两套房屋被法院拍卖,卖房人尹某下落不明,李某支付的25万元根本无法追回。李某认为,这一切均是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出具虚假的查询证明导致,于是,他将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起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赔偿购房预付款25万元等损失。

  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房产档案服务部存在有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服务合同中,李某的主要义务是交纳查询费用,房产档案服务部的主要义务是为查询者出具房产登记真实状况证明。本案中,李某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房产档案服务部在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预查封后,仍向李某出具“无查封”的查询结果,提供了不符合该房产登记真实状况的证明。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是基于对房产档案服务部所出具的房屋权属查询结果的信任,而向卖房人支付购房预付款25万元,房产档案服务部未尽到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对此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某损失7.5万元。

  一审判决后,房产档案服务部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友说法

  本案中,李某的损失是卖房人尹某的违约行为造成,而不是房产档案服务部在提供服务中违约造成。房产档案服务部并不知道李某查询的目的,查询并不必然导致买房。因此李某的损失与房产档案服务部出具不准确的查询结果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