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典型案例:网购快递被人冒领卖家要全赔

16.06.2015  10:15

  “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网购快递被人冒领,买辆新车发现是召回产品……面对令人防不胜防的消费“陷阱”,消费者权益如何依法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6月15日发布多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在最高法通报的10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看点】

  销售过期食品假药,经营者“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后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法院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交通费500元。

  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相关信息,根据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查出该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法院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

  【法官点评】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判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同时,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看点】

  网购快递被人冒领,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起诉速递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本案中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不承担对杨波的赔偿责任。

  【看点】

  网购“特价”藏猫腻,销售者被判赔款

  【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当日在网站上订购了两款移动电源:10400mAh移动电源69元,5200mAh移动电源39元。王辛起诉小米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法院最终判决王辛退还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

  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94元,后发现该白酒在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之后双方约定退货,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如一方违约则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但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法官点评】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看点】

  购买预付卡后店“搬家”,消费者有权退卡

  【基本案情】婴儿王某的母亲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办理游泳卡,先后使用4次,后伊露游公司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不能继续使用,王某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遭拒绝。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看点】

  空调安装出问题,销售者要担责

  【基本案情】吴军梅向苏宁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苏宁公司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之后,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吴军梅起诉苏宁公司后,法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

  【法官点评】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看点】

  销售被召回汽车,退车再加车款一倍赔偿

  【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汽车公司购买欧蓝德汽车一辆,价款24.98万元。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万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万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法官点评】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综合新华社、中新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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