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附条件每户可养犬两只 孤寡老人养犬免收费

22.11.2014  11:00

    11月21日下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待自治区人大批准后实施。重新修订的《条例》对限养犬只的数量、养犬管理费等规定都有调整。

     附条件限养两只

    新规: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1只。一年内无养犬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接受临时寄养犬只超过15日的,视为养犬。

    解读:

    在审议以及专家论证中,均有意见提出,考虑到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居民家庭结构及动物生活习性等原因,建议放宽一户家庭可以饲养两只犬。例如深圳,2006年已立法放宽限养犬只的数量,对饲养两只不作限制,饲养两只以上的,取得居委会同意证明亦可实施,体现了养犬管理的进步理念,且放宽数量限制后并未对养犬管理、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关系造成障碍。这次修订,《条例》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的同时,规定只能先养一只狗狗,但在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允许申请饲养第二只。

     70岁孤寡老人养犬免收费

    新规:

    70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养犬管理费。其他养犬人连续2年依法办理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的,从第3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但是,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养犬管理费减免优惠。

    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犬只标识牌遗失或者损毁的,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申请补发,并应当缴纳工本费。

    解读:

    目前,南宁市养犬登记数与实际养犬数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养犬人普遍认为缴纳管理费与接受的政府服务不对称。目前,北京、广州等地已大幅降低收费标准,办证率明显提高且社会反响较好。

    为了鼓励养犬人自觉缴纳养犬管理费,优化政府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养犬缴费的优惠措施。同时,增加养犬便民服务措施:一是规定要逐步实现养犬登记和狂犬病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方便养犬人一同办理登记和免疫。二是建立统一的失踪、流浪犬只信息平台,为养犬人寻找失踪犬只提供便利渠道。三是养犬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开。

     支持小区建养犬自律组织

    新规:

    公安机关、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和指导社区或住宅小区建立养犬自律组织。

    物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小区内住户饲养犬只未告知的,可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犬只登记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或者村(居)委会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小区内犬只登记情况。对本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委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派出所。

    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可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小区内允许遛狗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解读:

    养犬管理单纯靠政府部门管理,效果不是很理想,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条例》增加关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支持、指导社区或者住宅小区成立养犬自律组织,发挥自律组织在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以及强化养犬自律意识等方面作用的相关规范。

    此外,为便于社区和物业等管理单位更好地进行养犬自治管理,还增加了报告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社会组织收容犬只的细化规范,明确社会组织在收容犬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狗狗伤人主人先付医疗费

    新规: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栓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栓养,其他犬只提倡栓养;

    养犬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和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在住宅小区的楼道、楼顶等公共区域内养犬。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解读:

    针对犬吠扰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犬只异味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并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调整相应的处罚条款。

     明确设公共遛狗区

    新规: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遛犬公共区域和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开放式公园、广场等非场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犬只进入或允许遛犬的标识。

    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授权处罚的管理机构的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解读:

    携犬进入不是遛犬区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的,《条例》授权给这些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机构,可对违法携带犬只进入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使公众了解哪些管理机构具有处罚权,还增加内容,要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被授权管理机构名称,同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定公共的遛犬区域。

     1年内2次被处罚将纳入诚信管理

    新规:

    因违法养犬,养犬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

    解读:

    《条例》审议中原规定,凡因违法养犬被依法处理的,均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机制管理。在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都提出,将违法养犬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但是,按照《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失信行为达到一定分值或者程度,将会影响个人的就业、评优、晋升、贷款、融资、开展经营以及申请保障房等方面的资格、权利,对当事人影响巨大,必须十分慎重。因此,《条例》最终将一年内两次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诚信机制管理。(记者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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