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养犬最多不超过两只

13.09.2015  10:5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潘国武    实习生    樊虹)市民陈先生咨询,老人想再养一只犬只行不行?南宁市犬只留检所相关人员9月12日表示,新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放宽饲养只犬,即一户家庭符合条件可饲养两只犬。

  陈先生在宾阳县工作。他的母亲今年70岁了,独自一人居住在南宁市大学东路某小区里,平时靠狗狗陪伴、解闷。最近,陈先生的母亲希望能再买一只狗回来养,不知道新实施的养犬条例是否允许。

  据南宁市犬只留检所所长曾国平介绍,9月1日起实施新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在禁养区内养犬,责令改正并处每只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就没收犬只。

  除设置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南宁市区周边,即快环以内以及快环周边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曾国平说,新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每户可以养犬一只;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只。接受临时寄养的犬只,超过15天的视为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个人或单位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是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其他合理用途,有单位及其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有管理人员,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在一般管理区内对攻击性强的烈犬只不进行圈养或拴养,由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曾国平说,重点管理区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养犬执行强制免疫制度,否则不得饲养。“没有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