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老金并轨如何缴费? “老中新”待遇有别

01.01.2016  10:03

   核心提示

  2015年12月31日,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实施。《意见》实施后,养老金究竟该如何缴纳,退休后又该如何领取?记者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解。

   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据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数

  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在缴费基数方面,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单位缴费基数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即在每年年初即将全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核定。

   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意见》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调整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整?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据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即在一个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即在县与县、县与市本级、县与区本级之间)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