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3.07.2017  18:31

桂财农〔2017〕117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村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着重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是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有关乡村开展的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连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急需解决的项目。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第五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对象 

   第六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建设中的水肥一体化田间及水利方面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田节水和灌溉、大棚等设施农业建设,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生活环境的乡村田间道路修整、沟、渠、路、桥、函、闸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本《办法》规范和管理的项目范围是农口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及实施之外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单个建设项目的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测土配方施肥、中低产田改造、双高基地水利化基础建设﹑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建设﹑土壤有机质提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等依据现有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规范和管理。 

   第八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任务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实施单位。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分配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农口部门根据当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每年7月前联合向各自的自治区农口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资金需求。自治区农口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在审核汇总各县的项目资金需求后向财政厅提出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项目建设地点应明确到乡村,内容应包括申报补助项目名称(具体到县、乡、村、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补助金额等。同时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相关自治区农口部门根据市、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综合考虑行政村个数、农村人口数、人均收入水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财力状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预算资金安排规模进行分配,并在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一下”时将资金额度告知自治区相关农口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应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后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才予纳入当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安排,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相关农口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就各县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求,根据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等原则进行项目评审,并在财政厅告知的“一下”控制额度内将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在部门预算“二上”时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专家评审的程序和原则由自治区相关农口部门另行规定。 

  相关农口部门应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预算后3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审核无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自治区上一年度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各地应当按收到的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 

  各相关农口部门应做好项目库储备工作,提前谋划合理安排年度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资金尽可能做到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时限为预算安排上年12月10日前。 

   第十四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兼顾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上主要用于支持有关乡村开展的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在兼顾地区间平衡的前提下,向国家级、自治区级贫困县(市、区)倾斜。 

  (三)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分配机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相关农口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制定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地相关农口部门应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在项目实施地(村屯)公示资金来源、金额、实施内容、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因地制宜推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30天内,县级相关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移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产长期发挥效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禁套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自治区农口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及农口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牵头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制定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自治区相关农口部门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时报送给财政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农口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市县农口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加强项目立项监督,实行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负责其立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终止收回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 

  (四)市县农口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项目总结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农口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评结果。 

 

  自治区相关农口主管部门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将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相关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要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农口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履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在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资金。各级农口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该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