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多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落户籍、保医疗

21.02.2017  19:18

  2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给农民进城保驾护航,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户籍、农民权益等方面,推进我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教育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  

  为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方案》首先提出,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更多便利。

  由于城乡教育存在较大差距,不少家庭条件较好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千方百计地让孩子挤进办学条件好、升学率高的城区学校。生多校少的“大班额”成了常见现象。《方案》提出,奖补资金和教育资源都要向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倾斜。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基本医疗  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  

  为尽快让全体居民共享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成果,《方案》鼓励各人民政府,根据常住人口合理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予以保障。

  同时明确,对与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进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并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户籍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方案》提出,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南宁、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玉林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

  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加快实现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住房  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在城市安家落户,《方案》明确农民工等新市民,可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政府将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并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自治区财政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规定,各地要做好吸纳农村转移人口适龄儿童就读学校规划,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尤其是农民工随迁子女聚居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就业  平等享有就业扶持政策  

  《方案》明确,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实施“春潮行动”、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

   方案要点  

   教育  

   基本医疗  

   户籍  

   住房  

   就业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更多便利;

  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予以保障;

  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

  农民工等新市民可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政府将采取措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并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

  继续实施“春潮行动”、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