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提出强化兽药管理五大措施

28.03.2016  22:11
        3月23日,农业部通报了2015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要求,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组织开展查处活动。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是严格监管重点监控企业。严格监管被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得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被两次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处理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政许可申请;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四是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五是继续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