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每户补助不少于1.8万元

09.12.2015  11:30

  今年以来,南宁市遭受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袭击,造成部分农房倒损。8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救灾科了解到,《2015年南宁市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日前已印发,明确了补助标准,在中央、自治区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南宁市本级安排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平均每户补助3000元。

  根据《方案》,将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方案》同时明确了补助标准,在中央、自治区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南宁市本级安排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平均每户补助3000元。由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本级救灾责任,确定本级分类补助标准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上级下拨救灾专项资金、本级政府安排救灾专项资金和接收到的救灾捐赠资金等,对重建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适当拉开距离,特别要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一类和二类低保户,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困难优抚对象等给予重点帮扶。各县、区发放落实到倒房重建户的补助不得少于1.8万元/户。倒房重建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将各级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根据该方案,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5平方米)。在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方面,2015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损住房的,要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重建任务并具备入住条件;2015年9月15日后因灾倒损住房的,要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重建任务并具备入住条件;2015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损住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区民政局批准,重建任务完成时可放宽到2016年5月31日。

  另外,《方案》要求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工本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凡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减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努力为倒损农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负担。(记者 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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