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2016  05:05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建设发展体系,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今后努力的方向。为保护好我区生态环境,加强农林业生态建设,让农业“休养生息”和支持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广西财政于2015年设立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动植物保护、种子等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生态保护,但并未出台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财政厅牵头会同农业厅、林业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年限 

  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动植物保护、种子等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生态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期限为2016-2020年。 

  二、规定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中自然保护区(湿地)与动植物保护类专项资金,根据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绩效等因素分配。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中种子等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以及农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种子等农业植物种植资源保护及耕地质量提升等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绩效等因素分配。同时《管理办法》提出年度任务申报时间和条件,资金分配和下达拨付程序及管理要求。 

  三、健全了资金监管与绩效考评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对项目进行抽查,作出综合评价,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报送单位:农业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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