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民“玉米案”再审 能否破除收购垄断?
就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2016年4月5日,王力军因收购、贩卖玉米被捕,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认定他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须取得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列举了非法经营行为,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产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等。这就是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将王力军判刑的法律依据。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真的够得上非法经营罪吗?
首先要承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确实有违《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可以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一定的罚款。至于无证收购玉米是否达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说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换言之,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可否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则要由《刑法》说了算。
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前提除了“违反国家规定”,还得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要件。而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了吗?此前有报道称,王力军只是在农闲时节收购玉米,以追求差价赚点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收购行为只要不违反契约,不搞坑蒙拐骗,没有垄断排斥其他人经营,只能算作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其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与非法经营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产品等相提并论。
不少声音甚至认为,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自己出力,自己出车,农民足不出户就卖了粮,不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在客观上减轻了粮农的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比如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了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他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并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恐怕也就谈不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充其量是动了相关部门与公司的垄断“奶酪”而已。根本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可喜的是,最高法如今指令再审这起“玉米案”,虽不一定会促成翻案,至少会促使相关部门对类似事件再思考。在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多年来存在着大量无证收购粮食的小贩,这些个体收购者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存在,这确实是应该思考并理顺的问题。实际上,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个重要举措:从当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执行带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可太死板。期待“玉米案”再审能破除粮食收购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