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减轻市县财政负担

15.10.2015  19:08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10号),明确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即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区不用再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新增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减轻市县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 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15〕10号)和《财政部关于核定各地出口退税上解基数的通知》(财预〔2015〕118号)的有关精神,测算核定了市县出口退税上解基数,并明确市县自2015年起通过年终结算上解自治区财政。同时,要求市县在年初安排时提前做好上解资金的安排和计划。 

   

  信息报送:预算处(编审中心、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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