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办法 规定三类生活困难的劳模可申请资助

05.10.2017  12:2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劳模代表着社会先进生产力和向上的力量,是时代的楷模。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劳模还处在困难的窘境中,因此政府的帮扶显得尤为重要。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2013年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此次实施的《暂行办法》增加了劳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同时扩大了困难职工申请帮扶资金的几种情况。

  早在2013年,广西就曾发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在该文件中,仅仅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如何使用进行了规定,对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并未提及。同时,虽然文件也规定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但是较为笼统,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也比较模糊,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少。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上述都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据悉,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特困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自治区劳模春节慰问、自治区劳模健康体检和疗休养经费等。《暂行办法》所提自治区劳模,包括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自治区劳模、先进工作者与享受自治区劳模待遇的人员(如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根据《暂行办法》,因患病、家人患病或失业以及遭遇意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三类劳模都可以申请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金秋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此次《暂行办法》规定,有连续半年家庭人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没有获得救助等五种情况的困难职工都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救助。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专项资金禁止使用的范围,包括不能用于支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不能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能用于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不能用于管理机构基本建设投资,不能用于与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购买慰问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专项资金对个人的补助实行社会化方式发放,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实名制结算发放,将资金直接汇入劳模和困难职工个人银行账号。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编辑:汪峰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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