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01.2017  02:02

  2008-2011年,自治区财政厅 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8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1〕118号)等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融合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原有的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近期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淘汰落后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包括专项资金的来源、部门职责分工、资金使用范围项目、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原颁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8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1〕118号)同时废止。 

 

报送单位:工业交通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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