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征管措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新政

23.03.2015  18:07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全面落实好这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征管措施,对小微企业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既便于纳税人享受优惠,又有利于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从2010年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来,包括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四次扩大减半征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全社会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此次公告明确,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好核定征收企业与查账征收企业同样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即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政策调整后,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了变化,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导向更加突出。通过扩大优惠范围、简化手续,更多的小微企业被纳入减半征收范围,进一步传递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导向,增强创业者信心,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