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生即被遗弃 富川检察为女婴讨公道

30.09.2017  08:57

  广西检察网9月30日讯 (通讯员 赖铭铭 唐作妹)5月8日下午,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热心群众邓女士报警,称其在瑞光公园烈士墓石像处散步时发现一名女婴。当时飘着细雨,邓女士经四处查看,见四下无人,守了两个多小时也没有人来认领,便把女婴抱回家,遂报案。 

  女婴包着浅绿色毛毯、穿着一套白色带花的衣服、还戴着一个蓝色小帽子,身上没有任何身份信息,后经医生初步检查,诊断出女婴患有贫血类疾病,刚出生不久便被遗弃。为尽快找到女婴家人,保障女婴今后的生活成长,经民警多方侦查,迅速锁定女婴为张小妹(化名)所弃,后经公安审查移送至县检察院。 

  当检察官讯问时,张小妹在抽泣中道出了实情:前年年底,张小妹的丈夫何大蜀(化名)因为吸毒被送去强制戒毒,张小妹便守起“活寡”。平日里说不尽道不完的苦楚时常让小妹不由自主地回想起新婚燕尔的点点滴滴,越是如此便愈发感觉这个冬天格外寒冷。而邻村王大力(化名)的适时出现,对小妹无微不至的关心无疑是雪中送炭,慢慢地,二人便产生了感情,小妹也从过去的形单影只变为现在与王大力形影不离,小妹坠入爱河了,一如曾经与丈夫新婚燕尔一般。但好景不长,去年年底,突然检查到怀孕的消息如晴天霹雳般,令小妹顿时感到天转地旋,小妹的第一想法是赶紧人流,但与“噩耗”伴随的还有另一个“噩耗”,小妹患有严重贫血,不可直接人流,只能生产,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此时的小妹面临两难,人流不得,生亦不得,小妹想出“唯一”的“对策”便是:生!然后给人抱养!后续的案情发展便如前所述。 

  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婴儿被遗弃后被邓女士及时带回家照看,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小妹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好,将婴儿带回家抚养,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已被降到最低,对其不起诉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其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建议对张小妹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婴儿从母体分娩并独立呼吸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生命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诚然,婴儿的生命是父母给予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可作出抛弃、买卖、虐待等行为。本案中女婴为王大力与张小妹所生,虽为婚外生女,但并不能作为其不予抚养的阻却事由。木已成舟米成炊,已成定局难挽回,眼下张小妹与王大力都要担负起应尽的抚养义务,尽快给女婴营造较为适宜的成长环境。 

  (作者单位: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