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房内洗澡时中毒意外身亡 房东被判赔19万

10.11.2014  10:42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聂凯)一男子在出租房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亲属将出租方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处出租方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2008年8月,俞某在南宁与一出租屋的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同意将房屋内物品(含燃气瓶、燃气灶、热水器、电饭锅等)交由俞某使用。今年2月17日,俞某隔壁邻居闻到俞某房内飘出浓浓的煤气味,遂报警。当警察打开房门后,发现俞某和一女子分别倒在卫生间和房间内,两人均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租住的房屋由两名被告共同购买,两人在向俞某交付租住房屋时,有义务保证该房屋及附带的燃气热水器等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然而,出租屋的热水器安装在半封闭式的空间内,仅依靠灶台窗户及排风扇作为主要的空气流通方式,并没有排烟管将有毒气体引出室外。因此法院认定,该热水器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两名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南宁市的气候特点以及生活经验,当地群众在使用类似家用燃气热水器时,如能充分打开门或窗,是可以避免一氧化碳中毒发生的。在本案中,热水器排气通道之一的灶台窗户,均被租户用报纸张贴封堵,也没有证据显示事故发生时,灶台的排风扇是开启的。因此,俞某在使用热水器的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俞某应承担80%的责任,两被告则承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