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11.10.2017  02:54

      近期,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效地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是随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作为出租汽车组成部分的网约车的出现,如何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的融合发展,对交通运输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此次对《条例》的修订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完善巡游车的管理规范,巩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二是依照国家有关网约车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增加有关网约车的管理规定,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市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为使《条例》的修订工作更加科学、民主,先后于组织召开了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8月31日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的经营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代表、立法基层联系点代表、乘客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参加了会议,重点就巡游车的经营权期限、网约车的规范管理等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在9月5日的专家论证会上,来自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大学商学院、律师事务所的8名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宝贵意见。

      市法制办充分采纳了专家和各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完善。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对:一是对出租汽车进行重新定义,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类车辆,网约车纳入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对出租汽车的统筹发展和发展规模作出规定,指明今后出租汽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三是对从事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作出规定。四是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有效期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十二年改为六年,由有偿使用改为无偿使用,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续营要求。五是规定了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四年有效期。六是对出租汽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七是充分考虑网约车客运经营的特点,对网约车经营企业和车辆的准入条件、网约车的规范管理作出规定,并从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出发,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的修订,必将进一步促进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