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首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面对面交流能和解

17.12.2015  10:53

  “对不起!”小雨(化名)低着头,真诚地向洋洋(化名)鞠躬道歉,而洋洋也原谅了小雨的行为。11月30日,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江南区法院和解。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有了操作章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操作规程》,这也是南宁首个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方面所作的制度。16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情况。

  洋洋今年12岁,是一名中学生。今年4月以来,他总是闷闷不乐,甚至拒绝去学校。在父母一再追问下,洋洋说出了压在心底的秘密。洋洋说,他在网吧上网时,与14岁的小雨结识,因为年龄、个头小,小雨常常欺负他。

  一开始,小雨只是问洋洋要点零花钱,渐渐地,在他人的教唆下,小雨的胆子大起来。一日,他竟威胁洋洋,让他拿4000元出来,不然就到学校找他。因为担心小雨去学校找麻烦,洋洋很害怕上学。

  父母在得知洋洋的秘密后,果断报警。次日,小雨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进入江南区法院立案程序。

  此时,江南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操作规程》出炉,该套规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小雨的案件属于这一适用范畴,于是法院决定依照规程,主持双方进行刑事和解。

  法院在主持和解过程中,主办法官首先引导洋洋说出自己遭受的伤害,以及因此造成的生活变化。当洋洋说到其在被威胁后,不敢回家,甚至不敢去学校时,小雨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难过地低下了头。

  “对不起。”小雨一边道歉,一边向洋洋深深鞠躬。对于自己的行为,小雨很懊悔。他说,自己之所以会这样,均因沉迷网络游戏,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导致,今后一定改正。

  当天,江南区法院还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一同参加和解。心理咨询师提出,洋洋因本案而产生心理阴影,需要进一步的心理治疗。小雨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帮助洋洋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健康生活。

  该案主办法官费昌祥说,通过和解,洋洋和小雨都能正面对待案件,不逃避。小雨真心悔罪,取得了洋洋谅解;洋洋获得了经济赔偿,并愿意积极面对案件,避免了案件对他心理造成永远性伤害。鉴于二人达成和解,江南区法院决定对小雨从轻处罚,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在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江南区法院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使原被告双方坐下来好好谈,既有利于愈合被害人心理层面上的裂痕,也有助于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减轻心理负担,对改造有很大帮助。

   名词解释

  1.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普通刑事和解有什么区别?

  江南区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操作规程》是针对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制定的。因此在操作规程中,着重强调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通过和解程序,不仅达到普通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的目的,也要起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梁静  张海志)

  

[责任编辑: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