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在全面加强和规范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7.12.2015  13:36

 

  【原标题:刑事执行检察:在全面加强和规范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解读《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记者就此对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记者:《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有哪些?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最高检印发《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修改后刑诉法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引领和指导全面工作。随着修改后刑诉法、刑诉规则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有了大幅调整:有的是“从有到优”,原来固有的一些职责得到加强和优化了,如刑罚执行监督;有的是“从他有到我有”,如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有的是“从无到有”,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的职能。从监督领域看,明确将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统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因此,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引领和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全面工作。

  三是随着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我们的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内容需要随之调整。去年底,最高检经报中编办批准,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名称变更,而且是工作内涵和外延的调整;这既是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又是工作理念、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所检察迈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因此,需要一个文件对这些变化指出方向,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提供保障,以利于更好地推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是刑事执行检察面临不少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需要我们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2009年初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前所未有的关注,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问题反映强烈。他们不仅关注刑事执行是否公平公正,而且关注检察机关是否忠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我们的法律监督是否及时、规范和有效。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积极回应。

  五是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也需要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萃取和固定。近年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总结了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同时,为不断规范刑事执行检察的司法行为,我厅制定了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了原有的一些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一个文件将其中的主要内容和成熟做法萃取和固定下来。

  总的来看,随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任务、要求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厅的更名,全国检察机关告别了具有60多年历史的监所检察时代,正在开创刑事执行检察的新局面。可以说,《决定》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精神和系列指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决定》提出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与原来有何不同?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来的“三个维护”更新为现在的“四个维护”有机统一。原来,我们提的是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三个维护”的工作理念。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2015年5月召开的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将工作理念更新为“四个维护”有机统一,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对这个重要变化作了吸收和固定,“四个维护”,目标一致、内在统一、相辅相成,是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发展和完善,也对我们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理解、一体贯彻,形成推动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

   记者:《决定》确定的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领域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主要明确了三个监督领域和五项重点工作。“三个监督领域”主要是指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五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考虑是:在刑罚执行监督领域,确定了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两个工作重点;在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领域,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个工作重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责,各地正在探索开展,我们将它作为一个工作重点,这样能够体现检察机关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为突出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也将它作为一个工作重点。五项重点工作这样安排,既突出工作重点,又会不偏不倚,也有利于地方开展工作。

   记者:为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各项工作职责,《决定》确立了哪些工作原则?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决定》主要确立了五项工作原则,也是对刑事执行检察提出的“五个结合”的工作要求。一是坚持依法监督与加强配合相结合。要求我们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又要注重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工作配合。二是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要求我们既要重视纠正实体违法,又要重视纠正程序违法。三是坚持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结合。要求我们把监督效果作为评价监督工作的基本标准,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五是坚持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相结合。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又要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记者:《决定》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哪些方面进行了加强?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狠抓落实。二是加强五项重点工作。即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三是改进四种监督方式。即改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和巡视检察四种监督方式。四是强化三种监督手段。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监督效果的最有力的手段,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五是加强专业化和履职能力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岗位素能标准。加强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家和标兵、能手。六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刑事执行检察院有独立的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保障派驻检察室有专门或者独立的用房、必要的执法车辆,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生活补助费。七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加强“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八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建设。重点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

   记者:《决定》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一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依法公开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依据、程序、结果、工作纪律和生效法律文书,不断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方式,规范检务公开场所,使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罪犯再犯罪案件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制定细化工作规则,明确权力边界、司法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责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规范,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业务考核评价和管理机制。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不同职能,建立科学的业务数据通报和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判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院的统一业务管理和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并将日常管理考核情况与评定先进基层检察院、示范检察室、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结合起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查办职务犯罪、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等案件,都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管理和全程监督。

   记者:《决定》在队伍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决定》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十项禁令”。研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十项禁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的需要。从去年底开始,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我厅也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应当以这次制定《决定》为契机,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司法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第二,这是保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得到了较大拓展,也可以说权力大了,但随之也带来了责任加重和权力滥用的风险。我们认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监督别人执法行为的同时,更要注重对自身司法行为的监督。越是在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得以加强和拓展的时候,越是要进一步规范刑事执行检察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执行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才能不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的司法公信力。第三,这是预防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需要。当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个别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我厅对此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原因,排查出了容易导致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政风险点。为有效预防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决定》中明确提出“十项禁令”。“十项禁令”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也有利于加强队伍管理,保护我们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