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能不能直接引用专家观点

01.04.2015  10:30

   判决书能不能直接引用专家观点 

  

  编者按一直以来,专家观点多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体现,并未出现在判决书中。近年来,一些判决书中公开引用某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引发争议。

 

  

  正方:增强说理性可直接引用

  苏清涛 吴宣正

 

  

  笔者认为,在判决书中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既可增强案件的说理性,也可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值得肯定的。

  有利于合理解释并适用法律。由于法律文义存在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经常会面临对多义的选择。在刑事司法领域,虽然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仍存在解释空间。专家学者往往在特定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对问题的理解与把握更为到位。专家观点的形成通常会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兼顾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是经过科学论证的严谨结论,是经得起逻辑推敲与理性质疑的。因此,对专家观点的引用,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可强化判决书的论证说理。事实上,在判决书中引用专家观点正是看中了其在说理上的透彻性和严谨性,有利于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其实,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成过程中,有些专家学者往往会参与并通过学者建议稿等方式为立法建言献策。于是,法律条文有时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某些专家的观点或精神。由此可见,这些专家的观点是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与细化解说,具有较高的参考性。

  可打破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的壁垒。从应然的角度看,司法判决理应成为学术研究的丰富素材,学术观点也应该对司法实务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而事实上,现阶段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存在有形或无形的隔膜。这不但阻碍了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更使得司法实务缺乏深入严谨细致的理论指引。随着专家观点被逐渐地引用于判决书中,可建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交流渠道,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常态的反馈机制。

  不会导致诉讼活动异化为学术争鸣。判决书引用专家观点,并不会导致对专家观点在学理上的优劣之辩,而是注重专家观点与控辩双方观点的匹配性。诉讼活动中,“”的是专家观点对控方或辩方的佐证力度,并不是专家观点的直接碰撞。不同的专家观点虽有不同,学术价值也有异,但共同点是其在诉讼活动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为专家观点只是法官形成最后结论的影响因素之一。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判决书恰好就是这种看得见的方式。作为运送正义理念的载体,判决书应具有合理的逻辑论证和明晰的说理过程,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官对专家观点有充分认识的前提下,将专家观点引入判决书,无疑为判决书注入了理论活力,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合理分析。因此,在判决书中需合理地发挥专家观点的功能,使其彰显出理性的力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反方:直接引用违背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

  周忠 魏再金

 

  

  判决书中引用某些专家的学术观点,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尚欠妥当,理由如下:

  专家观点不具有约束力,不得直接引用于判决书。判决书重则断人的生死,轻则定分止争,理应严谨,故只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专家观点为准绳”。刑事审判中的“法律”,具体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专家观点属于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约束效力,因此在判决书中引用专家观点显然是不严谨的,会给当事人以专家观点代替法律的感觉,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直接引用专家观点不利于有效抗辩。刑事审判要求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是双方必须遵守同一个规则。如果在诉讼中控方坚持甲专家观点,辩方坚持乙专家观点,大家各执己见,那么双方的交锋可能就演变成为学术上的争鸣,其结果是谁也不能说服谁;而法官的裁判也将失去基础,起不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这无疑会让整个诉讼活动陷入形式主义。

  专家观点不能直接引用于判决书,而应该有所甄别,待形成通说理论后,巧妙化用。首先,需要对多元性的专家观点进行甄别。现在学术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由于各专家受不同研究方向、研究方法、解释立场等因素的影响,对同一问题往往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认识的深入,在某些问题上专家还可能会否定自己之前提出的观点,因此对于专家观点应以司法眼光进行甄别,不能囫囵吞枣。其次,经甄别的专家观点有待形成通说理论。理论是指长期形成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智力成果,该成果至少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学理论应该是专家观点长时期经过反复论证并认可的,亦即多数人都认可的,而不是一家之言。因此,法官在作判断时可以参考专家观点,但是无需在判决书中引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