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关键词实施诈骗应引起重视

26.02.2016  10:18

      互联网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某个关键词,便可直接访问目标网站或者其他URL(统一资源定位标识)的信息资源。网络“关键词”具有同一搜索引擎下的不可重复性和一定的稀缺性,对企业在网络上树立和推广品牌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投资者看中了网络关键词背后的商业价值,从不同的搜索引擎公司购买网络关键词转让获利。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网络关键词持有者急于转让的心理,采取虚构信息、冒充买家等手段实施诈骗,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近期,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办理了数起利用网络关键词实施诈骗的案件,分析发现市场监管存在的漏洞、网络关键词持有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利用网络关键词实施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诈骗模式类似,犯罪分子具有相同的身份特征。从目前办理的数起利用网络关键词实施诈骗的案件看,所有诈骗者均以互联网公司身份出现。二是披着高科技、合法公司外衣,欺骗性强。从事网络关键词诈骗的公司往往从工商部门申领正式营业执照,打着高科技公司的名义,给投资者造成公司正规、实力强大的假象。三是诈骗公司机构简单,组织严密。从目前查办的案件看,诈骗公司成员不多,仅有简单的业务机构,但各机构间分工明确,形成了稳定的犯罪团伙。四是涉案金额较大,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网络关键词持有者多数为相关实体行业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被害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往往出手阔绰,所以此类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已受理案件的涉案数额从50余万元至300余万元不等。五是法律认定容易出现分歧,取证困难。此类诈骗与传统诈骗最大的区别在于,诈骗公司确实按照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注册域名、建设网站、制作APP等,此类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不诚信行为还是诈骗犯罪,在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同时,由于部分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取证比较困难。

  此类案件频发,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缺失。目前,提及网络关键词的文件仅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关键词转让有关问题的声明》。该声明称,手机关键词、3G关键词、网络关键词、无线网址、信息名址等关键词转让属于市场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从未对关键词转让设立许可或备案条件,也不会对相关转让行为收取定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关于网络关键词注册、交易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监管主体缺失,管理出现真空。关键词作为互联网资源,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模式,也欠缺系统规范的管理途径。网络关键词注册、转让相关事务,没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机构负责管理,而是单纯由市场调节,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另外,一般民众对网络关键词知之甚少,大多数持有者以投资转让为目的,投机心理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加强对网络关键词的管理与防范,形成打击合力。一是加强立法,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互联网成为犯罪温床。互联网领域是一个高度开放、自由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网络关键词注册、交易规范,加强对包括网络关键词注册、交易在内的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互联网成为诈骗犯罪横行的法外之地。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包括网络关键词在内的大批新兴词汇不断涌现,其中部分专业词汇不为民众所了解,容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报道相关案例,让民众了解网络关键词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诈骗陷阱和相关投资风险,提高防范意识。三是统一认识,形成打击合力。一方面,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司、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调,统一对网络关键词诈骗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梳理相关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证据标准,形成对网络关键词诈骗行为的打击合力。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