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办法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3年国家给福利

04.01.2016  09:24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3年 国家给福利

  ●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标准有提高;本专科毕业生最高补偿8000元/年,研究生最高补偿12000元/年

  ●申报时间推迟至2016年1月30日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出台《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月3日,南国早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政策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

  补偿范围

  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据了解,《暂行办法》中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自2015年起,这些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补偿。值得一提的是,中央部属院校、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广西补偿政策。

  据介绍,与往年一样,自治区对符合条件获得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补偿程序

  当年11月30日前递交申请

  据介绍,《暂行办法》规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都必须在当年的11月30日递交申请。但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政策出台较晚,两部门要求,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

  其中,申请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就读期间交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广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申请人,也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广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区内高校毕业学生如无法提供学费缴纳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三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资格

  若提前离职即取消

  《暂行办法》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的原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

  此外,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每年9月30日前,会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对于已经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也将取消其补偿资格。

  而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两部门强调,《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之前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2015年之后(含2015年)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按《暂行办法》执行。(记者 肖世艳)

 

[责任编辑: 胡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