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涉及的费用

20.01.2016  14:56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