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工作方案

16.03.2016  12:16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要求,现将财政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方案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工作方案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12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是确保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资本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的情况下,财政部始终把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放在重要位置,要求把好准入环节这个关口。 

  一、设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和“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由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实施。 

  二、监管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8号)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息报备,目前我厅已组织开展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基本信息报备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持续保持设立条件和上一年度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二)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检查和明察暗访工作。 

  针对每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所收集到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是每年度对一定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实地开展全面检查;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如实进行基本信息报备、不能持续保持设立条件和不按规定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严肃处理。 

     

  附件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方案 

     

  一、设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已于2010年由自治区下放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二、监管的依据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和即将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监督管理措施 

  审批权限下放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完成。我厅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各市上报的市(含区、县)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开展情况,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我厅将按照报备情况,采取业务指导和定期实地督查方式,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审批业务。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省(区)级无审批权和监督权。我区目前无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目前我厅只能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的业务审批监管工作。 

     

   

  附件4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事中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 

  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拟在我区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监管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监管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 

  (四)监管程序。 

  依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监管处理。 

  审核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二、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监管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资产评估机构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3.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 

  (三)监管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执业质量检查。 

  (四)监管措施。 

  1.定期报送书面检查材料,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2.根据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以及开展检查的工作要求;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3.问题处理。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管处理。 

  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资产评估机构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撤销资产评估资格;发现存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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