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努力促进对待残疾人的观念转变

28.11.2016  15:05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在这一天即将到来的时候,需要审视残疾人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意味着有很多观念上、制度上、环境上、设施上需要提高和完善的方面。应该看到,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在设施无障碍、普及义务教育、获得就业以及融入社会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这些进步往往是依靠自上而下的督促、外在的强制要求等形式实现的,在实现的程度和广度等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残疾人在教育、就业、融入社会等方面仍然面临巨大的障碍。因此,如何克服残疾人面临的障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残疾仅仅是由于生理器官上的缺陷而带来的某种生活、学习、工作上的不便或者障碍的话,人们就可以在观念上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从而能够以更加包容的态度对待残疾人。以人文主义的态度对待残疾问题,残疾现象绝不仅仅是对残疾人的“怜悯”“救济”或者“施舍”,如果考虑到今天为残疾人修建的无障碍设施,同样可以为包括我们父母在内的老年人使用,也可以供孩子们更方便地出行和玩耍,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普及以及使用的状况就可以得到更加全面地使用。

  长期以来,人们将残疾人称之为“残废人”。后来人们意识到:有残疾并不等于是“废人”,于是修改为现行的用语。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身体器官功能有“”,并不能等同于“”,仅仅表明一种“功能缺失”的状态,这种“功能缺失”可能会带来某种认知或者障碍而已。因此,国际社会已经越来越多地接受这个理念,包括《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将原来使用的“disabled  person”修正为“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在中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这个指代用语问题,并且意识到如何称谓与人们对待这一特殊群体的态度密切相关,反映了一般社会群体的观念。更多的学者主张将目前使用的“残疾人”概念修改为“残障人”。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有从根本上认识清楚器官功能障碍对于人的意义,在头脑中消除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歧视观念。

  残疾(障)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提供一个没有障碍的软环境和硬环境,以让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发挥其可能具有的某种特长。正如,霍金可能是肢体残障,但是,头脑确实远超他人。提供环境上、设施上的无障碍就可以发挥这类群体的另外一些专长,这才是多元化社会应该实现的目标。在这方面,需要观念、理念先行,更要有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中国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并且在不断修改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落实公约的精神。所有这些内容,都可以为健全人、残障人提供一个相互融合的社会,不仅实现健全人的中国梦,也可以实现残障人的中国梦。(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