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

25.08.2017  23:04

新华社南昌8月25日电(记者邬慧颖)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这是记者从25日召开的《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地方总工会或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向用人单位选派或在用人单位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将通过沟通协商、给用人单位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但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针对用人单位存在拒绝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以及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毁灭资料等行为,条例明确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根据其违法行为处二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 编辑:覃鸿图  作者:邬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