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无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交房租

04.08.2015  20:39

  记者从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30日起,《北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北海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一套住房的房租。其中,未婚职工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月每户400元,已婚职工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月每户800元。

  《办法》指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只提供原件);本人身份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办法》所提到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证明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批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免去提取申请人奔波之苦。还有《办法》提到的“租金支付凭证”,可以是收据、银行转账单等。

  据介绍,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申请人持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预受理并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提取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当前是否拥有自有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的查询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的查询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提取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申请人应当自租金支付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一个月缴存额。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含商品住房、单位提供住房等)的,每户家庭提取金额不超出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北海市本级(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缴存职工,未婚职工400元/月·户,已婚职工800元/月·户;合浦县缴存职工,未婚职工300元/月·户,已婚职工500元/月·户。今后,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租住其他住房的提取限额适时进行调整。2015年3月1日至《办法》发布之日发生的符合本实施办法的租赁行为,参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