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03.2017  22:12

  财政部《关于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预〔2016〕167号)明确继续给予我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为加强中央对我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管理规范性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六章十七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资金来源;第二章为“职责分工”,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北部湾办,北部湾经济区的各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北部湾办及区直相关企业等项目业主相关职责;第三章为“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明确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补助方式;第四章为“资金分配和管理”,明确了资金申报、下达、拨付、结余结转资金处理、项目调整等规定;第五章为“监督和绩效”,明确了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审批事项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机制;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该文件的实施日期及负责解释部门。 

      下一步,财政厅将按照《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报送单位:预算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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