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

22.01.2015  17:18

  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

从源头上保证群众监督机制公信力

——聚焦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乔晓莹  通讯员  邓铁军  王巾豪

        ●人民监督员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我区人民监督员将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律师代表等中产生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力量对检察权的监督,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队伍的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1月13日,曾被自治区检察院选任为人民监督员的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敦友,谈起参与这一司法监督工作的体会。

        我区从2010年10月起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此前,检察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上,对司法办案活动中的“七类案件和事项”及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截至2014年年底,全区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590件,其中拟撤案274件、拟不起诉316件;经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562件,不同意28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6件。

        魏敦友也坦言,几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人民监督员缺乏主动启动监督的线索等,这些问题确实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真正发挥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要从影响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之关键问题着手。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能有效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途径,促进司法权力透明运行,以公开促进公正。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确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省区之一,我区于1月12日部署在全区推行这项改革试点工作。这次关于人民监督员的改革到底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人们关注的人民监督员工作到底监督些什么?

        选任管理机构发生改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2010年10月由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今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将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改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负责人介绍说,这既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以及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经过改革试点,我区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以及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参与具体案件监督,则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共分为准备、选任、培训、试点总结4个阶段来开展,到今年10月前完成。

        10种情形成为监督重点

        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

        面对新形势,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据了解,这次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点是: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产、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共有10种情形。其他的职责有: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次改革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还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3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健全

        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人民监督员来源相对单一、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

        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人民监督员名额分配指导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分配作出了相关要求,如名额数量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本辖区常住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点五核算;名额构成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律师代表等,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

        与此同时,我区还将逐步建立完善一系列制度,如人民监督员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惩戒退出制度、监督职责等。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我区将实行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