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加大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用地支持力度

09.01.2017  16:32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强调通过优先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实施优惠地价、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创新耕地保护方式等四大举措,加大经济带用地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带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对投资总规模5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 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对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完善用地机制,指导全区各地将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以及经济带、粤桂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西园)等重点区域急需建设的项目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经济带发展预留合理的用地空间。加大经济带区域内脱贫攻坚工程的扶持力度,对纳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城乡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100 平方米的标准下达用地指标,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居住、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在内的用地,不占用项目所在地年度用地指标;同时每年单列安排国家级扶贫县一定的年度用地指标,用于推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单列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优先发展的南宁五象新区和教育园区、柳州柳东新区、桂林临桂新区、梧州苍海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玉林龙港新区、崇左凭祥综合保税区等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经济带城镇群建设的推进,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建立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深化新增建设用地差别化管理,对接纳农民工和其他农村常住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相适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

二是实施优惠地价。经济带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于经济带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对重点开发的经济带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是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四是创新耕地保护方式。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将城市周边和交通沿线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基本农田非农化。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占补平衡考核,坚守示范区耕地保护红线。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少占或不占耕地,减少占用优质耕地和水田。加大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将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探索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进一步落实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政策。继续实施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分级保障制度,对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补充数量指标由自治区落实,涉及占用水田的,由项目所在市落实耕地质量补充。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制度的实施,通过指标交易提高耕地后备资源地区开垦耕地的积极性,并解决部分市县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问题。继续支持在经济带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引导工业用地和城镇用地上山,进一步保护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支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2011—2015年)》的35 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