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山渐青学校学费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09.03.2018  02:52
 

南物价〔2018〕35号

 

南宁市兴宁区山渐青学校:

  报来《南宁市兴宁区山渐青学校关于申请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兴宁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鉴于你校实行小班教学,办学成本较高,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0〕2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办学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现就你校学费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学费收费标准为8600元/生·学期。(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扣除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执行)

      二、初中学费收费标准为9300元/生·学期。(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扣除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执行)

  三、你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0〕20号)执行。

  五、你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试行两年,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试行期满前三个月,你校应按规定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