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本级财政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02.02.2018  11:32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曾纪芬主持发布会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席鸿康致发布辞

      2018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席鸿康出席会议并讲话。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中央驻桂新闻媒体、区直、南宁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香港媒体驻桂机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一原答记者问

发布会现场 

主席台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后,凡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得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因以下行为的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是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二是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三是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会计报表严重失实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四是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中介机构报告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六是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且差距过大的;七是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八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九是财务管理中存在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等弄虚作假、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行为的;十是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对于中介机构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因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也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将其失信失范行为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还将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利用,达到联合惩戒效果。 

  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我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整顿和维护财经秩序,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媒体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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