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范医疗广告 禁止含有治愈率等内容

09.07.2015  21:34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就《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

  意见稿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意见稿还明确,《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