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广西力推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

11.04.2018  13:12

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指导。伍章健摄

  记者李舒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药品流通政策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物流发展意见”),以进一步推进广西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继续鼓励药品现代物流和零售连锁发展。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可使用其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仓库,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鼓励广西行政区内生产和流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扎实推进“两票制”。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快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申请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新核发的药品批发企业与兼并企业脱离控股关系的,新核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广西《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试行)》。

  同时,还要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物流发展意见鼓励自治区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符合国家关于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的,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委托广西行政区域内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能力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鼓励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委托关系经确认后,委托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新申请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设立药品仓库,不得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拟经营的药品。

  物流发展意见还要求,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储存、配送全过程职责、权限与要求,督促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储存、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被委托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的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