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按合同交房 买房维权胜诉
23.10.2016 04:07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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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 隆林10月22日讯(通讯员 黄晓旭)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延期交房,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首付款和支付违约金。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杨某与隆林某投资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向该投资公司购买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的一套房。双方约定,买方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签署本合同时交纳首付款占全部房价的30%。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向卖方付清首付款,但投资公司以各种理由要求杨某与其重新签订合同,其中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的变更,将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15年12月31日前更改为2016年5月31日。由于投资公司对原合同的重大变更,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杨某认为,该公司延期交付的行为违背了其购买此房的目的,其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无果,故杨某以投资公司违约为由将之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投资公司返还杨某购房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 编辑:廖志荣 作者:黄晓旭】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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