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买土货也得看“出身”

02.03.2016  18:59

3月1日起,菜市场的肉、菜将要贴标签,注明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不能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检验不过关的,将不能入场销售。

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摄

  知多一点

         南国早报记者 张文卉

       在农贸市场买的肉类怀疑是私宰肉?担心蔬菜农残超标?……这些消费者担忧的问题,以后有办法把好关了。3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将不符合要求的13种食用农产品拒之门外,否则市场方及销售者将要依法担责。为顺应这个“史上最严”菜市场销售监管办法,南宁市部分农贸市场已做好准备

       货源:自产自销农产品来路要证明

       “你们的菜是从哪里进货的?”连日来,记者在各农贸市场采访发现,很多菜贩的供货渠道有50%来自批发市场,还有一半来源于南宁市周边一些零散的蔬菜基地。

       针对前端质量安全控制松散的现状,《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同时,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有些菜贩表示担忧,一些个体种植户无法提供生产证明怎么办?对此,《办法》提醒: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用通过批发市场的检测,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下一步,在对农贸市场开办方的培训中,将要求其重点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进行抽检。

       据了解,销售者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农产品,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等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要对食品安全负责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集中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2月29日,北湖农贸市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1月开始,我们已经对市场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并敦促销售户做好台账,提供产地证明。”对不能提供产地出处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有权拒绝其进场销售。

       作为农产品的主要供货来源,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监管中的重点领域。《办法》特别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同时,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快速检测结果要及时公示

       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快速检测,将检测结果在市场显著位置及时进行公示,菜品安全与否就变得一目了然。2月27日,在白苍岭农贸市场,记者在其蔬菜农残检测公告栏上看到,当日检测的89个样品全部合格。

       业内人士表示,检测结果一方面能引导消费者购买安全放心的蔬菜,另一方面也是强化对商贩的监督和震慑。由于职责划转,2016年起,南宁市农贸市场检测室的监管单位由农业部门变更为食药监部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给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和快检工作监管提供依据,有利于食药监部门对农产品分段监管。

       小贴士

       《办法》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13种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