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 不得借培训等名义变相收费

18.03.2015  15:38

南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

不得借培训、考试、年审、评定等级等名义对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卢盈)近日,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以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通知》规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验证、准运、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培训、考试、年审、评定等级等名义对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那么什么是行政许可呢?根据介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通知》中强调,今后南宁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设定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通知》还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凡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列入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列入目录的许可事项,各实施主体要规范实施,并定期对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及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将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另外,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扩大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等案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提示

七种情况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通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3.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4.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5.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7.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