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发布消费警示:汽车销售问题突出

03.11.2015  10:09

  南宁新闻讯(记者唐秋艳)11月2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其中提到随着南宁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消费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至今,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受理汽车类投诉582件,同比2014年增加154%。

  据消费警示介绍,汽车销售商主要存在的四大问题:

  一、强制交易

  表现形式一:对紧俏车型擅自加价销售。

  表现形式二:违规收取汽车装饰等供应商的好处费,强制搭售车用附件、装饰品、车辆装潢等。

  表现形式二:违规收取保险企业、放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所谓“手续费”、“劳务费”、“返点费”,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贷款、保险、担保、代办上牌等服务,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代办费等。

  法律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商业贿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规促销

  表现形式:发布广告或在推销过程中,夸大宣传汽车配置与功能,虚假许诺“零利率、零手续费、零代办费”等。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配件以次充好

  表现形式: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表现形式:不履行新《消法》、汽车三包等规定;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无故推诿、拖延。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