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局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 助你避开陷阱

15.03.2016  10:3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昨日,南宁市工商局公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涉及销售不合格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其中南宁一国际大酒店虚假宣传,广西某特产网店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均“榜上有名”。

   案件1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

  上林县工商局对上林县洋渡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加油站所购0号车用柴油14.77吨并对外销售,销售总金额达108928.75元,获得违法所得5538.75元。该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2015年3月11日,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处罚款103390.25元。

  ●提示: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案件2  建材商家销售不合格铝型材

  2015年4月底,南宁市万佳金属喷涂加工厂从广东购进5242公斤铝型材,经过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判定该批铝型材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9月10日,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没收该批不合格铝型材5242公斤,罚款36720.21元。

  ●提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案件3  农业投资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

  据蔗农投诉举报,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多美施”肥料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验,该肥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南宁芳香公司销售的“多美施”高级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共7吨,总额为22900元。2015年3月31日,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700元,罚款624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案件4  服饰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据群众举报,南宁伊蓝妮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婷美”牌的塑身内衣,工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婷美”牌塑身内衣162件。经查实,当事人购进没有任何标识的塑身内衣,然后从网上购进标注有“婷美”等字样的防伪标签及吊牌进行再包装,并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曲线婷美内衣专卖”网店向消费者销售。

  ●提示: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下,擅自销售标注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商标法》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案件5  烟酒店侵犯“茅台酒”商标专用权

  2015年1月16日,消费者在南宁市佳航烟酒店购买13瓶茅台酒,消费者怀疑是假酒,于是投诉举报。经调查,该烟酒店以每瓶800元的价格购进的53度飞天茅台酒,以每瓶950元的价格销售。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53度“飞天茅台酒”进行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的贵州茅台酒。工商查实:该烟酒店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案件6  南宁一大酒店虚假宣传

  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四星级酒店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使用的订房名片、宣传页、点菜本等用品用具上标注“环球国际大酒店  ☆☆☆☆”的文字图样。因该酒店标注的“☆☆☆☆”图样与四星级酒店的标志“☆☆☆☆”一致,容易误导消费者。2015年9月1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四星级酒店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案件7  广西某网店不正当竞争

  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在其创建的“壮姑娘特产商城”网站上,擅自标注“工商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的电子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标识的备案材料。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件8  店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2015年1月16日,青秀区工商局在开展“红盾亮剑反欺诈”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陈某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数据与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不符。该行为违反《计量法》所指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该计量器具不合格。

  ●提示: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案件9  网店利用合同侵害消费者

  2015年1月,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广西力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建立的“舌尖网”的页面发布“积分奖励计划”,并做了“本积分奖励计划由本网站制定并保留所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字样的声明。经立案查实,该“积分奖励计划”中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

  ●提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件10  一商家发布农药违法广告

  2015年4月28日,宾阳县邹圩食品站个体工商户黄某的经营场所张贴含有“全国唯一防治稻飞虱最特效、最持久”“全面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100%速补、100%持久”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实,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广告。

  ●提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编辑:陈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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