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07.12.2017  03:05
 

南发改规〔2017〕2号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裁量制度,助力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的全面完成,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依照权责清单,制定了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制度。现公布如下: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

  根据《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符合《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价综〔2012〕27号)中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标准,并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因物价上涨给予基本生活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

  (一)行政给付主体: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二)法律依据:

  1.《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情形:(一)对因粮、油、肉、蛋、奶、菜、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因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价格补贴”。

  2.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价综〔2012〕27号)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一)因价格上涨或价格调整,给予基本生活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249号)精神,资金需由价格调节基金解决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价格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3.《南宁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南价规〔2016〕1号)

   (三)给付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四)补贴条件: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南价规〔2016〕1号)中相关规定: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

  1.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2.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启动、中止方式。全市(含市辖县)统一启动或者停止联动机制。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乘积。具体计算公式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CPI月度同比涨幅(%);

  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CPI月度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二、因执行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一)行政给付主体: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二)法律依据:

  1.《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 情形:……(二)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

  2.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价综〔2012〕27号)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二)因执行政府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予经济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价格补助的,由市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给付对象: 执行政府调控价格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

   (四)补贴条件: 市政府启动临时价格干预应急预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响应并下达临时价格干预方案。执行政府调控价格的生产者、经营者按方案规定的时限、品种、数量组织调运、销售相关农副产品。

   (五)补贴标准:

  1.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相关农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配合政府执行价格调控政策。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先调控后补贴的原则对农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根据相关农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时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等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3.资金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品种的价差补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政府调控价格)×调控期间的实际销售量×执行调控天数。”

   (六)申请材料: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

  2.平抑市场价格承诺书;

  3.市物价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补贴

  (一)行政给付主体: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二)法律依据:

  1.《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情形:……(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2.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价综〔2012〕27号)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价格补贴的,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给付对象: 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四)补贴条件: 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价格异常波动,市政府启动临时价格干预应急预案,价格应急预案中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

   (五)补贴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启动的应急方案和灾害级别制定具体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申请材料: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

  2.平抑市场价格承诺书;

  3.市物价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为平抑市场物价对蔬菜大棚、温室和冷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补贴,或对主要农副产品种养大户直接给予生产扶持的补贴

  (一)行政给付主体: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二)法律依据:

  1.《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情形:……(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重要商品政策性储备、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2.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价综〔2012〕27号)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五)为平抑市场物价,对政府为搞活生产流通实施的蔬菜大棚、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或对主要农副产品种养大户直接给予生产扶持的,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给付对象: 蔬菜大棚、温室、冷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主要农副产品种养大户。

   (四)补贴条件: 蔬菜大棚、温室、冷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企业和种养大户,在平抑市场物价和政府搞活生产流通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当地起到业内引领和示范作用的。

   (五)补贴标准: 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和种养大户在平抑市场物价中的贡献率制定具体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申请材料: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

  2.平抑市场价格承诺书;

  3.市物价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平价商店专项资金补贴

  (一)行政给付主体: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二)法律依据:

  1.《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南府办〔2012〕288号):“三、主要工作内容:(三)制定资金补贴政策及扶持办法:1、扶持政策:……资金补贴来源由市本级和争取区级价格调节基金解决,具体办法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价综〔2012〕27号)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六)政府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给予补贴的,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南价综〔2013〕27号)第四条:“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主要来源于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及上级价格调节基金的支持”。

   (三)给付对象: 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证且验收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四)补贴条件:

  1.申请平价商店专项补贴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证且验收合格;

  2.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粮、油、肉、禽、蛋、菜等副食品为主营项目,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2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15种(各平价商店可选择主销的产品列入经营目录,但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3.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销售粮、油、肉、禽、蛋类农副产品价格应保持低于区域内农贸市场同类农副产品平均价格5%以上蔬菜类低于15%以上(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幅度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政府限价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补贴标准:

  1.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销售面积分三个等级,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3.5万元;20-5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2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2.5万元。

  2.日常运营资金补贴

  (1)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平价农副产品所产生的价差根据适度的原则进行资金补贴。

  (2)销售粮、油、肉、禽、蛋、菜等平价农副产品的补贴标准根据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核定。其中,农副产品固定平价商店、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的蔬菜类农副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5%部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柜)经营的蔬菜类农副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5%部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10%,企业承担5%。

  (3)补贴资金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平价品种的日常运营资金补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15%(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为10%)×实际销售量×补贴周期。

   (六)申请材料: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

  2.提供平价农副产品台账(含电子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3.市物价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