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出台《档案管理办法》

08.05.2017  12:20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经南宁市兴宁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和区委九届27次常委会审定,由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这是兴宁区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
      该《办法》共分六章29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表述《办法》编制的依据、档案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机关(机构)、村委、社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范围广泛,要求具体。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各单位档案馆(室)在档案工作中的职责,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中,明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细化档案的收集种类;明确档案移交时限;明确各单位档案室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要求。在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中,明确了各档案馆(室)在档案对外开放、提供利用和档案编研工作中应遵循的规则,对如何“利用未开放档案”进行了细化。在第五章“责任追究”中,主要侧重于各单位在城区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列入城区绩效考评的内容,通过绩效考核来促进档案工作的开展;明确对违反相关档案法规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在第六章“附则”中,明确了《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