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6.07.2016  14:35

6月29日上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11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通过修筑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的,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而对那些以发电为主的或者库容较小的水库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我市目前在水利部门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26座,小(1)型水库207座,小(2)型水库512座,这些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在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我市的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水库的安全运行及综合效益的发挥。为破解水库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填补水库管理的立法空白,规范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出台了《南宁市水库条例》。

条例》规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水库管理的经费负担,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移交管理等制度,破解了水库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填补了水库管理立法空白,规范了水库管理和保护,促进了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水库管理经费的投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也都列入财政预算。由于人力物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农民集体所有的一些水库年久失修,其中,部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水库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主体往往不愿再继续承担水库管理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的4项规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二是擅自设置排污口;三是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四是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根据南宁市水库管理实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补充规定,即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