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1.07.2017  00:53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根据《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南财综〔2017〕135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取消赃物估价费、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费、培训住宿费等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据测算,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全年为社会减轻负担约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