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颁布 三亮点引关注

19.04.2016  09:09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黎南茜)4月19日,记者获悉,《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4月18日起公布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18日下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三大亮点吸引了在场媒体的关注。

  明确三大立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新规定,《条例》明确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同时,进一步突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规定南宁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都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已经制定的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以外的,继续有效。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现行政府规章,可以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在时机成熟时,法制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不适用法规可暂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这一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条例》根据南宁市的立法实践经验和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参照《立法法》作出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规定。

  这一新规定在南宁也有着成功的范例。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针对《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后的处理规定,不利于稳妥实现经营权顺利过渡的情况,从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出发,作出了《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

  新法规打造魅力南宁

  在去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10个项目中,尚未审议完成的《南宁市西津湿地公园管理条例》、《南宁大明山管理条例》将于今年继续安排审议,计划在10月份前通过。草案通过后将为加强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绿色南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依据。

  根据南宁市文物保护工作和昆仑关景区管理工作的需要,今年我市将制定《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和《南宁昆仑关管理条例》。这两件法规均将于今年7月提请进行初次审议,法规施行后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为努力巩固和扩展城市文化底蕴,形成敬酒不衰的城市文化活力提供依据,使秀美邕江与历史名城交相辉映。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