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13.04.2016  19:24

南宁市出台的《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南府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3月25日正式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将购房人为购买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所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等各种购房款纳入政府监管,并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

根据《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具有几个特点:一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设。开发企业自主在任何一家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开设监管账户;二是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当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申报的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5%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仅用于工程建设,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三是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分为五个节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结构封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分别按照30%、50%、70%、90%和100%的最高限额核拨资金,监管机构审核后通知银行划转资金,短则当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该《办法》的施行,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链断裂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在“防风险、稳增长”、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