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10.08.2017  19:36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的原则,2017年7月27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清理、废除和防止新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规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审查标准,要求对南宁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方案》确定,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和原则,一是对增量审查,“谁起草、谁审查”;二是对存量清理,“谁制定、谁清理”。其中,自2017年7月27日起,市各级各部门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要在2017年11月底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完成对现行的政策进行初步清理。   《实施方案》要求,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过渡期设置到2018年5月31日。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实施方案》要求市各级各部门2017年9月1日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并提出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执法监督、建立评估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