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14.01.2016  14:02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三统一”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简称,南宁市通过总结以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三统一”制度实质的内涵,其“三统一”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规范性文件编号形式简洁。“南府规”将作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形式,冠以其他公文代字例如“南府发”、“南府办”的文件将不再属于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将参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号形式,统一采用“南××(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这样就准确界定了规范性文件与普通文件的边界,便于人民群众准确识别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杜绝不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实现机关公文处理流程与“三统一”制度的融合。 三、规范性文件发布渠道统一。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将统一在《南宁政报》上发布,同时,经统一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将在《南宁政报》上公布,方便公众查询,也便于社会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四、与备案审查制度无缝对接。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统一登记,避免了统一登记与备案审查分离所产生的报送材料重复、环节重叠的弊端,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将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得到加强,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公开透明,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