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将施行 销售孔明灯最高罚两千

30.04.2015  09:09

南宁市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细化各类重点区域的消防管理

销售孔明灯 最高罚两千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黄婧

        核心提示

        4月29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不仅细化了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重点区域的消防管理,还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对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处理也有了较具体的分工。

        地下建筑

        禁用瓶装液化气

        4月22日晚,浙江永嘉一幢4层楼民房发生煤气爆炸,爆炸时房子内存放有50多瓶瓶装液化气,爆炸导致户主受伤,多户房屋玻璃、墙面被震碎;同一天,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平房住宅区发生起火爆炸事件,造成2人受伤,起火系厨房煤气罐所引发;4月26日,广东中山市嘉景路某小区底层商铺发生火灾,商铺内存放的煤气罐在高温烘烤下发生爆炸,碎屑飞溅到10米开外……

        近期各地一系列因煤气罐引发的火灾爆炸事件频发,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和管理发人深省。为了有效预防火灾,《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南宁市现有高层建筑大多数都具备了使用管道燃气的条件,尚不具备条件的极少数高层建筑也正在抓紧实施改造。南宁市人大内司委表示,对确实暂时不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高层建筑的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在实践中只要符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可不按照本条例进行处罚。